(2014)范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卢凤芹,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范县公安局民警,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科,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范县公安局高码头派出所民警,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伯臣,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卢凤芹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05月0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5月09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同日向第三人王伯臣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于2014年06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凤芹及被告范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王玉进、刘兴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伯臣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凤芹于2014年06月16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凤芹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凤芹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凤芹负担。 审判长 段延标 审判员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