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行初字第00010号 法定代表人:刘纪伦,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凤龙,该局局长。 原告范县汉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范县盐务管理局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0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9月02日向被告范县盐务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县汉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县盐务管理局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县汉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盐务管理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县汉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县盐务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县汉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