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行初字第00025号 原告朱永昌,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范县供电局职工。 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原告朱永昌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永昌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永昌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永昌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永昌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