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陈尚厚,男,汉族,农民。 负责人肖险峰,该委副主任。 原告陈尚厚、刘秀军不服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尚厚、刘秀军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尚厚、刘秀军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尚厚、刘秀军撤回对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尚厚、刘秀军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李宏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