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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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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尚厚、刘秀军不服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范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陈尚厚,男,汉族,农民。 原告刘秀军,女,汉族,农民。 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 负责人肖险峰,该委副主任。 原告陈尚厚、刘秀军不服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

(2014)范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陈尚厚,男,汉族,农民。

原告刘秀军,女,汉族,农民。

被告范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

负责人肖险峰,该委副主任。

原告陈尚厚、刘秀不服被告范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尚厚、刘秀军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尚厚、刘秀军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尚厚、刘秀军撤回对被告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尚厚、刘秀军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李宏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