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吕传信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范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吕传信,男,汉族,1957年02月1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凤存,女,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男,1979年10月2

(2014)范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吕传信,男,汉族,1957年02月1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凤存,女,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范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邢亚飞,男,汉族,1982年04月11日出生,范县公安局高码头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吕传军,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农民。

原告吕传信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0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传信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凤存,被告范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进、邢亚飞,第三人吕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传信于2014年0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传信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传信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传信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