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吕传信,男,汉族,1957年02月1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凤存,女,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范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邢亚飞,男,汉族,1982年04月11日出生,范县公安局高码头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吕传军,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农民。 原告吕传信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0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传信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凤存,被告范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进、邢亚飞,第三人吕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传信于2014年0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传信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传信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传信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