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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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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5)范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世景,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高尚功,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庆,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华龙区人民政

(2015)范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世景,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市华区中原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高尚功,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庆,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华龙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特别授权。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国,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华龙区国土资源局科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国土资源局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市区益民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