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兵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0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9月16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兵于2013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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