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04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占威,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岳兰峰,(服装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1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第二项。
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服装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