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郭燕,女,生于1966年1月15日。 法定代表人徐庆山,任镇长职务。 原告郭燕诉被告桐柏县月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公开当地农村低保发放标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燕撤回对被告桐柏县月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