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恒玉诉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刘恒玉,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 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宁开超,任队长职务。 原告刘恒玉诉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经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刘恒玉,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

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宁开超,任队长职务。

原告刘恒玉诉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恒玉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