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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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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小明与汝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常小明,男,汉族,47岁,市民。 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原告常小明诉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小明以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常小明,男,汉族,47岁,市民。

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原告常小明诉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小明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小明承担。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任素梅

审判员  魏柏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