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常小明,男,汉族,47岁,市民。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原告常小明诉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小明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小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小明承担。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任素梅 审判员 魏柏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