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李战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隋军,局长。 第三人李转生,男,汉族。 原告李战国诉被告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战国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战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战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战国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