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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喜梅、景素芹与汝阳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刘喜梅,女,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市民。 原告景素芹,女,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市民,系原告刘喜梅之母。 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第三人刘建,男,1954年1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刘喜梅,女,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市民。

原告景素芹,女,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市民,系原告刘喜梅之母。

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第三人刘建,男,1954年1月26日生,汉族,市民。

原告刘喜梅、景素芹诉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多次协调,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已对原告刘喜梅、景素芹的申请予以受理,原告刘喜梅、景素芹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梅、景素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喜梅、景素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喜梅、景素芹承担。

审 判 长  侯占梅

审 判 员  任素梅

人民陪审员  魏柏群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