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行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刘立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范县供电局职工。 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原告刘立华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立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立华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华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