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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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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立华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范行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刘立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范县供电局职工。 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原告刘立华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2013)范行初字第00027号

原告立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范县供电局职工。

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原告立华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立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立华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华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