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清行初字第6号
原告郭水宽,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原告郭水宽诉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水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水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水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少武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付俊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付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