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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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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兰与汝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9号 原告陈秀兰,女,汉族,市民。 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原告陈秀兰诉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秀兰以双方自愿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9号

原告陈秀兰,女,汉族,市民。

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原告陈秀兰诉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秀兰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秀兰承担。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任素梅

审判员  魏柏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