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汝行初字第16号 原告王建敏,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 委托代理人潘爱军,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县城商业区旧城改造项目暨中心商务区功能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人雷云祥 原告王建敏诉被告汝阳县县城商业区旧城改造项目暨中心商务区功能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房屋拆迁一案,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原告王建敏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敏承担。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任素梅 审判员 魏柏群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