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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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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卫与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汝行初字第153号 原告张中卫,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郑金勇,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袁建国,该局局长。 原告张中卫诉被告汝阳县国土资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汝行初字第153号

原告张中卫,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郑金勇,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袁建国,该局局长。

原告张中卫诉被告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案,本院受理后,经协调,原告张中卫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中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卫承担。

审 判 长  侯占梅

审 判 员  任素梅

人民陪审员  宋晓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