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汝行初字第153号 原告张中卫,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郑金勇,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袁建国,该局局长。 原告张中卫诉被告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协调,原告张中卫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中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卫承担。 审 判 长 侯占梅 审 判 员 任素梅 人民陪审员 宋晓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