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崔志宏,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素梅,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树启,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楚金彩,该所所长。 原告崔志宏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05月0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5月08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3年05月09日依法通知王宝群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志宏于2013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志宏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志宏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志宏负担。 审 判 长 曹秀增 审 判 员 张福景 人民陪审员 彭效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