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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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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志宏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范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崔志宏,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素梅,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树启,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住所地范县王楼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楚金彩,该所所长。 原告崔志宏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

(2013)范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崔志宏,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素梅,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树启,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住所地范县王楼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楚金彩,该所所长。

原告崔志宏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05月0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5月08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3年05月09日依法通知王宝群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志宏于2013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志宏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志宏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王楼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志宏负担。

审 判 长  曹秀增

审 判 员  张福景

人民陪审员  彭效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