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9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执行人黄祥振。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8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第二项。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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