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许存周。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执行费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仝兴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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