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武甲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92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执行人刘武甲。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1)处罚字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92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执行人刘武甲。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1)处罚字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台国土资监(2011)处罚字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1)处罚字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予执行。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