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刘瑞国。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64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纪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仝兴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