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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刘瑞国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27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刘瑞国。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27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刘瑞国。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64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3)处罚字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纪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仝兴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