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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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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玄某某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57号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兴波,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玄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57号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兴波,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玄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4)第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3059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4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士谦

审判员  孙 勇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