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07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波,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3)第6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2640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2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士谦
审判员 孙 勇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