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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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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计生委申请执行杨志岭、彭群风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查一审行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清人口征决字(2013)第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杨志岭、彭群风夫妇于2003年2月结婚,于2004年5月生育第一孩男孩,于2011

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清人口征决字(2013)第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杨志岭、彭群风夫妇于2003年2月结婚,于2004年5月生育第一孩男孩,于2011年12月生育第二孩女孩。杨志岭、彭群风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征收杨志岭、彭群风社会抚养费,每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2710元,合计4542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6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