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清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锡锋,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代理人陈立志,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吕予北,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原告王锡锋诉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锡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锡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锡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少武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徐永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