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清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志,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赵记刚,该局局长。
原告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少武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徐永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付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