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097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执行人孙连西。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1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第二项。
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孙连西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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