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李兆松。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王铁林,该局干警。 第三人徐秀阁。 委托代理人谢小龙。 委托代理人陈建忠,濮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兆松不服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县公(北)行罚决字(2014)0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兆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丽君 审 判 员 苏景民 人民陪审员 范文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朦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