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振龙,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黄德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博,该局经检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司献国,该局法制股股长。 原告濮阳市瑞鑫汽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濮县工商处决字(2014)第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动履行处罚决定,已缴纳部分罚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瑞鑫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