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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庆伟不服濮阳县五星乡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王庆伟。 被告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 法定代表人朱晓瑜,乡长。 原告王庆伟不服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王庆伟。

被告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

法定代表人朱晓瑜,乡长。

原告王庆伟不服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五星乡人民政府作出撤销豫濮(濮)字第12-01-668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作出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原告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