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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成雨不服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赵成雨。 委托代理人郝利民。 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太俭,局长。 第三人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东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赵成雨。

委托代理人郝利民。

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太俭,局长。

第三人濮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从京,主任。

原告赵成雨不服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成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