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8号
原告张建勇。
委托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勇不服被告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2013年12月23日上路检查车辆行政行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