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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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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秀玉不服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孟秀玉。 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太俭,局长。 第三人濮阳县电业局,住所地:濮阳县解放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盼增,局长。 原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孟秀玉。

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太俭,局长。

第三人濮阳县电业局,住所地:濮阳县解放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盼增,局长。

原告孟秀玉诉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秀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