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孟秀玉。 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太俭,局长。 第三人濮阳县电业局,住所地:濮阳县解放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盼增,局长。 原告孟秀玉诉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秀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