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杜庆花。 原告吴先伟。 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 法定代表人朱晓瑜,乡长。 委托代理人靳世涛,该乡工作人员。 原告杜庆花、吴先伟诉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拆除蘑菇棚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庆花、吴先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