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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参娟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王参娟。 委托代理人王洪祥。 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刘鸿光,该局干警。 第三人陈素珍。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35号

原告王参娟。

委托代理人王洪祥。

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刘鸿光,该局干警。

第三人陈素珍。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参娟不服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县公(海)行罚决字(2014)0266号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参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