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34号 原告王瑞双。 委托代理人王洪祥。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刘鸿光,该局干警。 第三人陈素珍。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瑞双不服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县公(海)行罚决字(2014)0264号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