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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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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春献、张社军诉清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清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张春献,男,汉族,现住清丰县。 原告:张社军,男,汉族,住清丰县。 诉讼代理人:曾纪淼,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宁文博,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清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张春献,男,汉族,现住清丰县

原告:张社军,男,汉族,住清丰县。

诉讼代理人:曾纪淼,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宁文博,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清丰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付洪轩,该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朱殿法,男,该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张春献、张社军诉清丰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献、张社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献、张社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少武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付俊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淑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