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清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张社军,男,汉族,住清丰县。
诉讼代理人:曾纪淼,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宁文博,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付洪轩,该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朱殿法,男,该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张春献、张社军诉清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献、张社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献、张社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少武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付俊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