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清行初字第23号
委托代理人张社军,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曾纪淼,男,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葛孟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社姣,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秀立,该局施工管理处主任。
第三人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人民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林在如,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春豪,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双田不服被告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11月23日为第三人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410922201310180101-15),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双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双田负担。
审判长 李少武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付俊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瑞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