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鹿行审字第4号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张连杰,男,生于1965年5月25日,汉族,住本县城郊乡谷堆洼行政村云楼。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4)B0704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4)B0704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张连杰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4)B0704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宋 琨
审 判 员 陈 熙
人民陪审员 李国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