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345号
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涛,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闫梅英,女,现年44岁,住鹿邑县卫真办事处农发行。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鹿规卫北罚决字(2014)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罚款5299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闫梅英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卫罚决字(2014)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姚鹏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