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349号
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涛,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谷攀攀,男,生于1990年02月12日,汉族,住本县城郊乡戚家园行政村吴园。
被申请执行人张洋洋,男,生于1986年11月20日,汉族,住本县生铁冢乡黄台行政村杜庄036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鹿规谷罚决字(201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罚款583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鹿规谷罚决字(201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谷攀攀、张洋洋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谷罚决字(201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宋 琨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