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鹿行审字第41号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男,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4)B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经》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本案中,没有明确被处罚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4)B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赵 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