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初字第2号 原告:姚建国。 委托代理人:郑雪然,女,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姚建国妻子。 法定代表人:闫春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北法,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谢晓艳。 委托代理人:姚银楼,男,特别授权代理。系第三人谢晓艳丈夫。 原告姚建国不服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26日对其作出的“孟公(会)行罚决字(2013)2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建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建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姚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司庆国 代审 判员 卢 鹏 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峻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