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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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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国与孟津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初字第2号 原告:姚建国。 委托代理人:郑雪然,女,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姚建国妻子。 被告:孟津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春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北法,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初字第2号

原告:姚建国

委托代理人:郑雪然,女,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姚建国妻子。

被告:孟津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春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北法,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谢晓艳。

委托代理人:姚银楼,男,特别授权代理。系第三人谢晓艳丈夫。

原告姚建国不服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26日对其作出的“孟公(会)行罚决字(2013)2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建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建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姚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司庆国

代审 判员  卢 鹏

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

二〇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峻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