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鹿行审字第23号
法定代表人梁鹿林,男,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1955年9月6日生,住鹿邑县城镇南关大街。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7日作出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4)B06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王金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4)B06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姚鹏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