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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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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刘明华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涛,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明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鹿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鹿邑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涛,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刘明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的鹿规卫罚决字(2014)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罚款453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刘明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卫罚决字(2014)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姚鹏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