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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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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残疾人联合会与阳光门诊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栾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栾川县城君山路。 法定代表人尤强,男,该联合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超,男,该联合会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阳光门诊,地址栾川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栾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栾川县城君山路。

法定代表人尤强,男,该联合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超,男,该联合会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阳光门诊,地址栾川县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大厚,男,系该门诊负责人。

关于栾川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阳光门诊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栾川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栾残劳企(2013)16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知书。

执行员  刘长红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