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孙永干诉栾川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栾行初字第8号 原告孙永干,男,汉族。 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地址栾川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草飞,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留才,男,系该局法制办主任。 原告孙永干诉被告栾川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栾行初字第8号

原告孙永干,男,汉族。

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地址栾川县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草飞,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留才,男,系该局法制办主任。

原告孙永干诉被告栾川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原告孙永干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在诉讼期间,经本院协调,原告孙永干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永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孙永干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莉

审 判 员  史宏远

人民陪审员  常 幸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