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5号
原告:王志祜,男,汉族,1963年7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顺,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生。
法定代表人:杨建统,局长。
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祜诉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洛阳傲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陈联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