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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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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祜与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洛阳傲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5号 原告:王志祜,男,汉族,1963年7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顺,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生。 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建统,局长。 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行初字第5号

原告:王志祜,男,汉族,1963年7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顺,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生。

被告: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建统,局长。

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阳傲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祜诉被告新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洛阳傲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吕红营

审 判 员  崔玉卿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陈联欢

责任编辑:国平